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促進保安行業健康發展,廣東省公安廳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黨史學習教育“我為群眾辦實事”實踐活動,決定取消 “保安服務公司跨區域開展保安服務業務,應當在經營地成立分(子)公司,以分(子)公司名義,向分(子)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備案。分(子)公司的經理、副經理(或法人)應當具備保安師資格” 的規定要求。保安服務公司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業務的,按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。